第1110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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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秦牧往前走了一步,开口道:“这是我李四的供词,审讯之下,他主动交代了是他找到的张三,要求购买诈骗类剧本,且双方合作了三年之久,他前后购买了十七个剧本。”
  “分别是卖茶女剧本、杀猪盘剧本等……”
  这些剧本都出自于张三之手。
  树立虚拟的清纯形象,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最后再用各种方式榨取财物。
  并且。
  为了加强剧本的可信性,张三自学了心理学,在剧本中加入了心理暗示等内容。
  使得诈骗套路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大。
  据李四交代。
  他们发现张三是个人才之后,便完全按照张三攥写的剧本来进行诈骗。
  诈骗成功率提升了至少三成!
  “张三所写的剧本给李四的诈骗团伙提供了方法指导,在犯罪活动的进行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接着列举证据:“这是李四交代的犯罪数据,分别是十七个剧本所骗人数,以及金额,累计高达2000万元。”
  “这是张三出售剧本从李四处获得的利润,总计一百三十万……”
  “这是……”
  在亮出了一系列的证据之后。
  秦牧又接着说道:“按照刑法,李四的行为已完全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
  随后。
  他又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条文当众念了出来。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没错。
  事实上。
  刑法为了杜绝除了教唆类犯罪的行为,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罪名。
  毕竟……
  教唆犯罪属于共犯。
  而很多时候,告诉他人犯罪方法的人,并没有直接参与该事件。
  且教唆犯罪针对的是教唆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
  不包含教唆那些想犯罪的人。
  而传授犯罪方法罪……
  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漏洞。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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