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8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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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者犯的是什么罪,教唆人也应当判处什么罪。
  而在这个案件里。
  张三为李四的犯罪团伙攥写剧本,明显不属于教唆。
  因为……
  李四本身就有犯罪意图,并非是张三所传授的。
  除此之外。
  张三还无法定性为李四的同伙。
  因为……
  他没有参与过李四的“诈骗业务”,对李四的业务并不知情。
  双方唯一的交集……
  就是攥写剧本。
  但偏偏这个剧本……
  为李四的诈骗团队提供了一整套的话术,还配有心理学的暗示等知识。
  使得李四诈骗团队的犯罪成功率大大攀升。
  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张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是编写剧本……恐怕还是没有办法起诉。”
  秦牧点了点头,同样感到有些麻烦。
  这次他们扮演的是公诉人的角色。
  需要对张三进行起诉。
  可张三的行为属于严重擦边,却又不违法。
  他给李四卖了三年的剧本。
  或多或少能猜测到李四的“职业”,但依旧选择了将剧本卖给李四。
  说他全然不知情根本说不过去。
  但是……
  他卖的仅仅是剧本,没参与过程。
  不能草率的以此来定罪。
  不然的话……
  那些杀人犯杀人时用的刀,还需要追究卖家的责任。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在刑法中,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或者职业,即便其侵犯了法益,也不能以犯罪来论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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