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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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户数   总计人口     男     女     壮丁     备注
  1912年 3012394   15849296   8907602   6941694         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 3088701   16166176   9113458   7052718         内政部调查
  1919年 1841133   9098533    5241922   3856611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 2028019   11894962   6455016   5439946         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 2027370   12012198   6496586   5515612    2117361   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 2112098   11945099   6419288   5525811    2063628
  1941年 2111655   11868201   6281295   5586906    2030859  未含厦门、金门
  1942年 2156509   11540055   6068841   5471214    1935090  未含厦门、金门
  1943年 2166970   11654187   6090217   5563970    1924494
  1944年 2304073   11349226   5917265   5431961
  1945年 2366891   11099364   5789807   5309557
  1946年 2397895   11097204   5798688   5298516
  1947年 2442835   11120941   5752617   5368324
  1948年 2447970   11143083   5771334   5371749    2113114  1月份数字
  1949年 2469020   11141921   5764645   5377276    2165772  1月份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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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 。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 。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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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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