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节(1 / 4)
规律的生活让她近几次的产检结果都变好了一些。
不过,麻烦事也还在继续。
华峰在4月中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宋舒离婚,并拿回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宋舒这边很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但因为法院案件堆压,两人的开庭时间一直没定下来。
一直到四月底才定下了首次开庭时间,在七月中旬,也不过两个多月。
江攸宁这边虽然有了方涵的帮助,但毕竟案件还是她自己的。正所谓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方涵所能提供的也只是思路,而这些思路基本都跟江攸宁之前的想法重叠。
最重要的突破口还是在宋舒身上。
原来江攸宁的资料获取渠道有限,经由方涵点拨,她查阅了一些比较隐秘的卷宗,在以往的离婚判例中,以家暴为由申请离婚的多为女方,但都没有实质性证据,哪怕有就诊和住院记录,但你无法证明这些伤就是这个男人打的,除非你有一整条逻辑链,或者说能出示一整条证据链。
这时候,亲友之间的证词就极为关键。
但华峰跟宋舒是两人生活,星星和闪闪还是幼不更事的年纪,就算她们能作证华峰曾打过宋舒,证词也不会被采纳,而家中的保姆都是华峰雇佣的,肯定不会说出对华峰不利的言论。
还有出轨这一条,就算证实了华峰出轨,是婚姻过错方,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他仍旧是占据优势的。
毕竟他的经济条件更优越。
在江攸宁的建议下,宋舒已经重新找了工作。
而且五月中旬,江攸宁终于拿到了宋舒的精神病例。
之前在宋舒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她是心理疏导,然后带着她去看了精神科的医生,是这方面很权威的专家,医院也是江闻联系的,保密性很强。
隔了一周,她才拿到确切的判定。
跟预料中的结果相差无几,是重度精神衰弱和轻微被迫害妄想症,还有轻微的精神分裂,是精神病的前兆。
情况不容乐观。
能这份病例上能得到的信息显而易见:华峰虐待两个女儿阴/部的事情基本可以判定是她臆造的。
重男轻女到虐待女儿也是她胡编的。
其他的有待商榷。
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江攸宁就感觉到了,华峰虽然有点重男轻女,但对两个女儿不是一点儿感情都没有。
不然为什么宁愿起诉也要争夺闪闪的抚养权?
宋舒还是对她撒了谎,而且很严重。
从跟华峰见面以后,宋舒的状态一直很不好,甚至有些排斥见江攸宁。
当天见面,她基本没有离开过江攸宁的视线。
只有在出了咖啡厅后,江攸宁上了沈岁和的车,而她带着两个女儿回了辛语家。
那段时间辛语也很忙,所以无法确定宋舒是几点回的家,在途中经历了些什么。
总之很反常。
问她还要不要打官司,她一会儿点头一会儿摇头,情绪很不稳定。 ↑返回顶部↑
不过,麻烦事也还在继续。
华峰在4月中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宋舒离婚,并拿回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宋舒这边很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但因为法院案件堆压,两人的开庭时间一直没定下来。
一直到四月底才定下了首次开庭时间,在七月中旬,也不过两个多月。
江攸宁这边虽然有了方涵的帮助,但毕竟案件还是她自己的。正所谓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方涵所能提供的也只是思路,而这些思路基本都跟江攸宁之前的想法重叠。
最重要的突破口还是在宋舒身上。
原来江攸宁的资料获取渠道有限,经由方涵点拨,她查阅了一些比较隐秘的卷宗,在以往的离婚判例中,以家暴为由申请离婚的多为女方,但都没有实质性证据,哪怕有就诊和住院记录,但你无法证明这些伤就是这个男人打的,除非你有一整条逻辑链,或者说能出示一整条证据链。
这时候,亲友之间的证词就极为关键。
但华峰跟宋舒是两人生活,星星和闪闪还是幼不更事的年纪,就算她们能作证华峰曾打过宋舒,证词也不会被采纳,而家中的保姆都是华峰雇佣的,肯定不会说出对华峰不利的言论。
还有出轨这一条,就算证实了华峰出轨,是婚姻过错方,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他仍旧是占据优势的。
毕竟他的经济条件更优越。
在江攸宁的建议下,宋舒已经重新找了工作。
而且五月中旬,江攸宁终于拿到了宋舒的精神病例。
之前在宋舒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她是心理疏导,然后带着她去看了精神科的医生,是这方面很权威的专家,医院也是江闻联系的,保密性很强。
隔了一周,她才拿到确切的判定。
跟预料中的结果相差无几,是重度精神衰弱和轻微被迫害妄想症,还有轻微的精神分裂,是精神病的前兆。
情况不容乐观。
能这份病例上能得到的信息显而易见:华峰虐待两个女儿阴/部的事情基本可以判定是她臆造的。
重男轻女到虐待女儿也是她胡编的。
其他的有待商榷。
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江攸宁就感觉到了,华峰虽然有点重男轻女,但对两个女儿不是一点儿感情都没有。
不然为什么宁愿起诉也要争夺闪闪的抚养权?
宋舒还是对她撒了谎,而且很严重。
从跟华峰见面以后,宋舒的状态一直很不好,甚至有些排斥见江攸宁。
当天见面,她基本没有离开过江攸宁的视线。
只有在出了咖啡厅后,江攸宁上了沈岁和的车,而她带着两个女儿回了辛语家。
那段时间辛语也很忙,所以无法确定宋舒是几点回的家,在途中经历了些什么。
总之很反常。
问她还要不要打官司,她一会儿点头一会儿摇头,情绪很不稳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