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式恋爱 完结+番外_129(1 / 2)
最开始魏应风以为是mis姐要跟他开会,却万万没有想到打视频电话的人是李清冽,那一瞬间他心里是百味陈杂的。
有些生气,有些无奈,还有些嫉妒。
他居然在嫉妒李清冽。
魏应风将抽完的烟熄了,往里看了一眼,陈宁诉笑得挺开心的,但他自己却连努力弯弯嘴的力气都没有。
大概是因为昨天晚上一晚上没睡,所以没什么力气吧。
陈宁诉刚挂了电话,魏应风就走进来:“可以出发了吗?”
“嗯。”陈宁诉把东西收拾了下,就拿了个手机和mis姐准备的礼物,“走吧。”
两人还是一前一后出的酒店,就怕被不知道哪里的狗仔给揪住了。陈宁诉一坐上车就把口罩往下一拉,松了口气:“做明星真要命。”
魏应风道:“我还以为你已经习惯了。”
“算是习惯了吧。”陈宁诉说,“不过有的时候还是觉得挺麻烦的。话说你现在这么火,你妹还像以前一样么?”
魏应风看他一眼:“变了挺多的。”
陈宁诉“哦”了一声。
他对魏随月的印象其实并不很深,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当初魏随月欠下来的那一笔高利贷。
以及,如果不是因为魏随月,他也不可能和魏应风结婚。
当年他还挺感谢魏随月的,现在就有点后悔了。
但这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
魏随月还在坐月子,有个月嫂陪着。小孩子放在一旁,看上去嫩嫩生生的。
陈宁诉刚一走进去,就愣住了。
魏随月低着头,听到动静抬了抬眼,看向陈宁诉,眼睛一亮就打算坐起来:“你们来啦。”陈宁诉这才缓过来,给摁下了:“你不用动,躺着就行。”
魏随月不知道陈宁诉和魏应风之间的那些弯弯绕绕,他对陈宁诉的观感一直都挺好的,毕竟当初她那些麻烦事儿就是陈宁诉给解决掉的,所以知道两人离婚了的时候,最遗憾的人反倒是她。
陈宁诉把mis姐准备的项链送了出去,才道:“也不知道你喜欢什么类型,就让朋友帮忙挑的。”
“客气什么呀。”魏随月有些不太好意思的说道,“我哥说你要来看我,我还以为他开玩笑呢,毕竟你们俩都哎不提这个,那个,宁诉哥你吃水果啊。”
“嗯。不客气。”陈宁诉看着魏随月这张熟悉的脸,心情难以言述的复杂。
他对魏随月的印象一直都停留在几年以前那个瘦瘦小小的,脸上画着根本看不清楚长相的浓妆上面,他统共也就只见过魏随月两面,不算这一次的话。
每一次都只看到魏随月的浓妆。
魏随月不化妆还挺好看的。
当然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那天他在魏应风楼下看到的那个女人原来是魏随月。
不是魏应风的女朋友。
陈宁诉下意识的看了一眼魏应风,想要说点什么,魏随月却开口道:“其实我都恢复的差不多了。我老公待会儿就下班了,让他带你们去吃饭吧?” ↑返回顶部↑
有些生气,有些无奈,还有些嫉妒。
他居然在嫉妒李清冽。
魏应风将抽完的烟熄了,往里看了一眼,陈宁诉笑得挺开心的,但他自己却连努力弯弯嘴的力气都没有。
大概是因为昨天晚上一晚上没睡,所以没什么力气吧。
陈宁诉刚挂了电话,魏应风就走进来:“可以出发了吗?”
“嗯。”陈宁诉把东西收拾了下,就拿了个手机和mis姐准备的礼物,“走吧。”
两人还是一前一后出的酒店,就怕被不知道哪里的狗仔给揪住了。陈宁诉一坐上车就把口罩往下一拉,松了口气:“做明星真要命。”
魏应风道:“我还以为你已经习惯了。”
“算是习惯了吧。”陈宁诉说,“不过有的时候还是觉得挺麻烦的。话说你现在这么火,你妹还像以前一样么?”
魏应风看他一眼:“变了挺多的。”
陈宁诉“哦”了一声。
他对魏随月的印象其实并不很深,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当初魏随月欠下来的那一笔高利贷。
以及,如果不是因为魏随月,他也不可能和魏应风结婚。
当年他还挺感谢魏随月的,现在就有点后悔了。
但这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
魏随月还在坐月子,有个月嫂陪着。小孩子放在一旁,看上去嫩嫩生生的。
陈宁诉刚一走进去,就愣住了。
魏随月低着头,听到动静抬了抬眼,看向陈宁诉,眼睛一亮就打算坐起来:“你们来啦。”陈宁诉这才缓过来,给摁下了:“你不用动,躺着就行。”
魏随月不知道陈宁诉和魏应风之间的那些弯弯绕绕,他对陈宁诉的观感一直都挺好的,毕竟当初她那些麻烦事儿就是陈宁诉给解决掉的,所以知道两人离婚了的时候,最遗憾的人反倒是她。
陈宁诉把mis姐准备的项链送了出去,才道:“也不知道你喜欢什么类型,就让朋友帮忙挑的。”
“客气什么呀。”魏随月有些不太好意思的说道,“我哥说你要来看我,我还以为他开玩笑呢,毕竟你们俩都哎不提这个,那个,宁诉哥你吃水果啊。”
“嗯。不客气。”陈宁诉看着魏随月这张熟悉的脸,心情难以言述的复杂。
他对魏随月的印象一直都停留在几年以前那个瘦瘦小小的,脸上画着根本看不清楚长相的浓妆上面,他统共也就只见过魏随月两面,不算这一次的话。
每一次都只看到魏随月的浓妆。
魏随月不化妆还挺好看的。
当然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那天他在魏应风楼下看到的那个女人原来是魏随月。
不是魏应风的女朋友。
陈宁诉下意识的看了一眼魏应风,想要说点什么,魏随月却开口道:“其实我都恢复的差不多了。我老公待会儿就下班了,让他带你们去吃饭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