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齐国宪法(2 / 2)
宋律里仅有义务法,没有权利法,这也是由于中国自古缺少权利观念引起的。对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明确人民的权利、教育人民勇于善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远比规定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来的重要。这也是卢俊义锐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制定这样的法律时,卢俊义也得到了中下层人士的一致支持,这是法制改革中一个直接好处。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返回顶部↑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