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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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b,岂止是刑讯逼供?简直就是故意伤害!”
  “还是有不同的,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还有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侵害对象也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既然是嫌疑人,就不是罪犯!”有人不爽地打断。
  “那你们有什么办法?就算人家要刑讯逼供又如何?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更没有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还有刑讯逼供的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这一切一切,都注定了刑讯逼供短时间内在中国绝对无法杜绝。”
  显然,犯人们对刑讯逼供都是深恶痛绝的,。
  一个个怫然不悦,各抒己见,甚至还有人在举证、旁征博引。
  要知道这看守所里面的犯人其他的不懂,不过对于刑法,那绝对是耳熟能详,但凡有任何能够让他们学习法的知识,他们都会废寝忘食,孜孜不倦的,再没有人会比惯犯还要懂得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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