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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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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